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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开门伤人 滴滴被判为网约车司机过错承担责任

发布于 2017-08-21 10:30  

  

昨日,被网约车车门碰伤的秦女士(上图)与五方被告及代理人(下图)对簿公堂。海淀法院供图

  乘坐网约车的颜女士抢开车门,将骑车人秦女士碰伤,昨天下午,海淀法院对这起网约车引发的五方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,除了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外,作为网约车平台的滴滴公司需要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

  法院判决认为,网约车司机接受网约车公司指派从事客运活动,滴滴公司对其指派司机履行其客运合同义务的行为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事件

  被车门碰伤 骑车人索赔

  38岁的秦女士诉称,今年6月17日8时40分,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,她骑车由东向西行驶时,遇到廖先生驾驶的重庆号牌小客车。廖先生车内乘客颜女士开车门时,与自己发生碰撞。

  乘客颜女士回忆,她通过滴滴软件乘坐廖先生的车辆,当时路上比较拥堵,而且距自己的目的地很近,她于是经廖先生同意在路中开车门下车。

  事故造成两车受损,秦女士受伤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,廖先生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。秦女士诉至法院,向司机廖先生、乘客颜女士、滴滴公司及两家相关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。

  作为被告人之一的颜女士则认为,她与滴滴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,廖先生作为网约车司机,应当在运输途中保证其上下车环节安全。廖先生在行驶及停车时,应当对当时车辆通行状态及周边安全隐患有预期,但廖先生未尽到其职责。

  判决

  滴滴赔偿4000余元

  案件审理时,今年2月注册为全职滴滴司机的廖先生,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。称其并未停靠及同意颜女士开启车门,因此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。

  此外廖先生称,他的车辆已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险,在自己注册为滴滴司机的时候,网约车公司对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了审核,事故应该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。滴滴公司认同廖先生这一说法。

  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廖先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。负责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表示,廖先生需要补缴保费差价850元后,保险公司才能承担赔偿秦女士合理合法的损失;负责第三者商业险的公司则认为,廖先生车辆在保险期内改变了营运性质,且没有在事故发生前告知,不同意赔偿。

  经审理,法院根据秦女士损失当庭做出一审判决: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女士医疗费、营养费1万元、护理费2400元,交通费700余元;滴滴公司和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4149.9元。

  ■ 追访

  “网约车官司”呈增长趋势 公司难脱责

  案件宣判后,海淀法院就网约车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发布,2015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7件,从立案年份来看,2015年立案1件,2016年立案6件,结合2014年的收案情况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程度,可以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会有较大增长。

  从目前涉诉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方的诉求金额来看,涉诉的7件案件中,网约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有5件,承担主要责任的1件,未定责的1件,即在涉诉案件中,网约车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.7%,而7件案件总诉讼请求超过270万元,平均每件38万余元,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属于造成较大人身、财产损失的案件。

  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“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,应当保证运营安全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”的规定,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,网约车公司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。